索引號:16010377Q/2019-05504 | |
發布機構: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9-01-08 10:07:01 |
名稱: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隴縣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隴政辦發〔2019〕1號 |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隴縣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1日
隴縣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陜政發〔2014〕25號)、《關于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陜衛體改發〔2016〕135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提升服務效能的實施意見》(陜政辦發〔2016〕7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縣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繳納和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執行寶雞市統一政策規定、統一繳費檔次、統一補貼標準、統一經辦規程的管理模式。由縣政府監督指導,稅務機關征繳管理,縣財政、人社、衛計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配合實施,予以協助。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縣稅務局及其派出機構。
第二章 繳費登記
第五條 按照規定,需繳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個人(以下稱繳費人),應當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登記,自取得參保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登記手續。
第六條 繳費人辦理繳費登記,需填寫社會保險費繳費登記表,繳費登記表作為社會保險費征管資料歸檔管理。
第七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的繳費人,應以其身份證號碼為繳費登記號碼。
第八條 繳費人變更繳費登記內容或依法終止繳費行為,應自變更或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申請登記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參保登記手續。
繳費人應在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后的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或注銷繳費登記手續。
第三章 參保范圍和標準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九條 凡具有我縣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十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第十一條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根據繳費標準自由選擇繳費檔次,采取多繳多補、多繳多得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凡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具有本縣城鎮戶籍的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的下列人員,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中小學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包括長期隨父母在本縣上學、生活,且父母有一方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子女);
2.年滿18周歲以上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3.城鎮集體企業及困難企業中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工。
4.新生兒在出生3個月內,由父母持新生兒戶口本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以家庭為單位參加我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十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集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以中省市發布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籌集標準執行。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五條 凡戶籍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未享受國家其他醫療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均可以戶為單位,整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沒有年齡上限)。
當年出生的新生兒免繳參合費用,可隨參合父母享受新農合住院報銷,享受時間從出生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必須以家庭成員身份參合。
戶內未參合的,但享受國家其他方面醫療保障待遇的人員,不計入戶內人口,可視為整戶參合。
第十六條 繳費人每年的籌資標準應按照中省市發布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個人籌資標準執行。
第四章 征繳管理
第十七條 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繳費人可采取多種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方便繳費人繳費,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各鎮政府、村(居)委會、金融機構等單位進行代征。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征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應按實際繳費數額向繳費人開具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社會保險費征收票據。
第十九條 受稅務機關委托實行代征義務的各鎮政府、村(居)委會、金融機構需確定專人負責征收工作,并按照票證管理制度和資金管理要求做好票證使用、資金保管及時上劃等工作。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每月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稅收征管系統匯總上劃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做到月末賬戶無余額。嚴禁壓庫、混庫和挪用費款。
第二十一條 繳費人必須按照征繳標準,按時足額繳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局要及時做好鎮、村、社區征繳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用等征收經費的撥付,確保征收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社保費經辦機構要與財政局及金融機構按月對賬,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確保資金安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社保經辦機構、稅務機關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至少每年向社會公告一次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流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