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16010377Q/2019-05508 | |
發布機構: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0-03-08 10:34:22 |
名稱:隴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隴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隴政發〔2019〕24號 |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現將《隴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隴縣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3日
隴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寶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寶雞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寶政發﹝2019﹞11號) 《寶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寶市財辦資﹝2015﹞4號)《隴縣財政局關于印發<隴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隴財辦行﹝2017﹞9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群團組織以及各級各類事業單位 (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保障單位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占有或者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經濟利益。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按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暫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目標是:保障履職、配置科學、使用有效、處置規范、監督到位。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明確資產管理責任,保障資產的安全、完整;健全規章制度,規范資產使用行為;建立資產監督管理機制,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監督用于經營的資產管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用于經營的資產管理,產權登記、界定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績效考核和監督檢查等。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節約高效、安全規范、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和省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類實物資產配置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部門行政事業單位通用類實物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解處理,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四)審批行政事業單位規定限額以上或特定用途的專項資產的產權變動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改革改制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經營資產的審批和國有資產收入(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考核評價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向縣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工作。
特定用途的專項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機動車輛等具有特定經濟用途的專項資產。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通用類實物資產配置標準,按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購置、處置、產權變動事項;
(三)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績效考核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對本部門用于經營資產的審核和監督,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收益收繳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除特定用途的專項資產以外的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本部門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資產共享、共用;
(六)負責對本部門所屬經濟實體資產、財務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的監督管理;督促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八)負責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
(九)接受縣財政局的監督和指導,并向其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每年10月底前上報本部門及所屬單位下年度資產購置計劃。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維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賬卡管理、資產清查、產權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購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工作;
(五)負責用于經營資產的使用管理,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合理有效使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七)接受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明確管理機構,指定專人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資產管理崗位設置、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內部控制機制,完善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核算等內部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的銜接,構建既有聯系又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縣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經縣政府授權,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縣政府授權的縣級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接受縣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資產配置管理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保證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購置、建設、調劑、租賃、接受捐贈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配置,優化資產結構;
(四)厲行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應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按其履行職能的實際需要,從嚴控制,合理配備。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在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編制年度資產購置計劃。資產購置計劃同部門預算一同上報,一同批復。具體程序為:
(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根據工作需要和資產配置標準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同部門預算一同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配置標準,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縣財政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以及資產存量狀況,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縣財政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縣財政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的,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五)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核,并同部門預算一同批復下達。
年度預算執行中新增加的資產購置事項,按照上述程序報經批準,作為追加預算的依據。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立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及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配置資產的,堅持能調不租,能租不買,節約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則,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辦理。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申請專門項目經費的,在下達項目經費前應將所涉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上級單位給行政事業單位調撥資產或者撥付的款項中明確規定資產購置項目的,由主管部門定期匯總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上級撥付款項中未明確規定資產購置項目,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專項工作需要擬購置資產的,應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報批。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完成資產購置后,應及時對購置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對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形成的國有資產,也要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作價入賬。
各級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資產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的保管、使用、移交等內部管理制度,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資產的日常使用管理,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應建立固定資產卡片管理制度,設置總臺賬和分類明細賬,定期組織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賬、卡、物相符。應加強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有效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的管理,建立個人資產配備清單和領用交還制度。工作人員調動時,在辦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資產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推動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對于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由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按照資產優化配置的要求,進行合理調劑使用。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在同一部門不同單位之間調劑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并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調劑的,由相關主管部門協商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執行,或由同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直接調劑;
(三)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調出、調入,要以同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為依據,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五章 資產處置管理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出售、出讓數量較多或價值較高的資產應當通過產權交易有形市場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市場競價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資產處置。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部門提出意見,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經單位領導簽字后,向主管部門提交資產處置申請,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表樣附后),并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評估。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報損、報廢的資產需要評估的,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或專業技術部門對其進行評估或技術鑒定,評估、鑒定報告書須按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
(三)審批。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審批;
(四)處理。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的資產處置批復進行資產處置。資產處置價低于評估價90%的,須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五)備案。資產處置后,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將資產處置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批準權限:
(一)由縣財政局審批事項:
1.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管理的,由縣機關事務管理中心負責審核上報)、機動車輛等具有特定經濟用途的專項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原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資產或批量原值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資產;
單位原值在1萬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5萬元以下資產的處置,由單位研究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報縣財政局備案;基層預算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由主管部門報縣財政局備案。
2.縣級行政事業單位組建的臨時機構或召開和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
3.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處置資產及跨部門、跨政府級次處置資產;
4.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須通過協議轉讓的國有資產。
(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對于車輛及特種專項設備等國家有強制性規定的資產報廢事項,行政事業單位按國家有關強制規定處置后,憑相關部門的處置文書到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土地的處置,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按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處置結果報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撤銷、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劃轉資產的,由原占有、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資產清理,提出資產處置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劃轉及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行政事業單位調整相關資產、資金賬目的憑證和資產配置的依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轉讓、置換資產等,必須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報縣財政局核準或備案后,采取招投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第三十七條 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無償轉讓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和價值憑證;
(二)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三)因單位劃轉撤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劃轉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有償轉讓是指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置換是指行政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資產有償轉讓或置換,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有償轉讓原則上應當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處置。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或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意向受讓方的,經批準,可以以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采取拍賣和公開招標方式有償轉讓資產的,應當將資產處置公告刊登在公開媒介,披露有關信息。
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有償轉讓或置換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合法的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土地或房屋產權證明、股權證等憑據(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
(三)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單位同類資產情況;
(四)對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
(五)本單位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近期的財務報告;
(六)擬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應提供轉讓意向書;
(七)擬采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政府部門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八)其他相關文件和需要說明的材料。
第三十九條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達到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報廢、報損,須向縣財政局提供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文件;
(二)能夠證明盤虧、毀損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復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等)及產權證明(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報廢、報損價值清單;
(四)非正常損失責任的技術鑒定意見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備留電子圖文檔案等);
(六)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財產清算報告;
(七)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查的法律文書;
(八)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九)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十)其他相關文件或需要說明的文件。
第四十二條 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處置,是指全縣各部門、單位的行政事業國有資產,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市以上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電子競價、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處置。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需要集中處置的范圍: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備、設施;
(二)機動車;
(三)單位原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或批量原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資產;
(四)縣財政局另有規定要求集中處置的資產。
上述范圍之外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無償調撥、捐贈的資產,涉及國家機密及國家規定不能進行公開處置的資產可不集中處置。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納入政府公共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六章 經營性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活動,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主要方式包括: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
第四十五條 下列資產不準轉作經營使用:
(一)當年國家財政撥款形成的資產(國家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和當年上級補助形成的資產;
(二)維持事業單位正常運轉,保證完成行政事業任務的資產;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準轉作經營的其他資產。
第四十六條 用于經營資產的審批程序:
(一)單位申報。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提供擔保等經營活動,必須進行可行性論證,必要時召開職代會,征求意見,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辦理申報手續,填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經營性資產申報審批表》及有關材料,需要評估的,按照國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二)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對單位提出的申報事項進行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財政部門審核審批。財政部門根據申報單位提供的文件、證件及材料和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依據國家政策規定事項進行審核批復。
對于重大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活動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政府審批。
第四十七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創辦經濟實體和對外擔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等。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于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脫鉤,尚未脫鉤的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嚴禁行政單位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內,充分利用本單位資源優勢,積極“盤活”閑置資產。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批準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并在單位財務、資產報表中對其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對其實施監管,并加強風險控制。
(一)專項登記。建立資產臺賬,如實登記和反映這部分資產的數量、價值及形式等;
(二)專項核算。在財務賬中設立明細賬,專項核算用于經營的國有資產經營和收益情況;
(三)專項考核。建立資產管理考核指標體系,對用于經營的資產進行保值增值考核,對經營和收益分配進行監督,保證資產安全完整。
第五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用于經營的資產,所形成的收入納入政府公共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七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五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向同級財政部門或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或授權的主管部門核發《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五十二條 《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是單位辦理法人年檢、單位改制、資產運營與處置等事項的必備材料。對沒有依法取得《產權登記證》的,政府有關部門不予辦理上述有關事項。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
第五十三條 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成立時間、單位負責人、單位性質、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對外投資等使用情況,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五十四條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制度。
(一)占有產權登記。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30日內申報、辦理占有產權登記手續;
(二)變更產權登記。行政事業單位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持原有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批準文件、資料,申報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注銷產權登記。行政事業單位因依法撤銷或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30日內申報、辦理產權注銷登記手續;
(四)財政部門按年度對行政事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調解決。協調不能解決的,應當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不服從調解或裁定的,報縣級人民政府裁定。
第五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行政事業單位在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調解決。協調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二)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
(五)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五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下列行為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整體或部分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五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六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以下情形,應當開展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事業單位整體或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國有資產出現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開展資產清查的,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六十三條 資產清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查、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資產統計報告與績效考核
第六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完整,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做出分析說明,并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資產的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六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產報告工作的指導,認真審核、匯總、分析本地區、本部門資產統計資料,向上級財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六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資產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狀況實施動態管理。
第六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和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有償使用收入收繳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建立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國有資產績效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處分,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盡其職責,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未按規定程序報批,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活動的;
(三)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五)對已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拒不服從調劑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第七十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配置、處置和資產變動事項及管理國有資產收益中違反本辦法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國家對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國有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 各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并報財政局備案。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止2024年4月30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1.隴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計劃申報審批表
2.隴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