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16010377Q/2020-05751 |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20-05-28 10:57:55 |
名稱:隴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隴縣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隴政發〔2020〕10號 |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隴縣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修訂)》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貫徹執行。
隴縣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隴縣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工程的運行管理,保證工程長期發揮效益,促進村鎮供水事業可持續發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三個責任”、“三項制度”落實和縣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鎮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農村提供生活生產用水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范圍內為解決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類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自用自管。
第四條 縣水利局作為全縣農村供水工程主管部門,負責村鎮供水的日常服務、綜合協調、技術指導運行管理工作??h、鎮政府承擔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主體責任,村委會(供水管理單位)承擔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直接責任,負責工程日常管理和安全供水工作??h財政、衛生健康、審計、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村鎮供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由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主體工程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不含入戶部分),由鎮村行使管理權。以受益群眾投資投勞為主,政府投入扶持為輔建設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集體和受益群眾,以個人投資興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權歸出資者所有。
第六條 村鎮供水實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安全用水、以水養水、計量收費等制度。
第二章 運行管理與維護
第七條 縣村鎮供水管理工作站,負責全縣村鎮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的日常服務、技術指導及水質自檢工作,并定期培訓村鎮供水工程管理人員。
第八條 供水工程實行分級運行管理:供水管理單位(村委會)是工程管理主體,負責工程運行管理直接責任。
跨鎮集中供水主要公共工程,設立的供水站(廠),由縣村鎮供水管理工作站統一管理,并負責供水到各村村口主管網,并加設總計量設施。村內支管網由受益村管理。
單鎮(聯村)集中供水主要公共工程,設立的供水站(廠),由鎮政府統一管理,并負責供水到各村村口主管網,并加設總計量設施。村內支管網由受益村管理。
單村單站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屬村委會自主管理,實行單站核算,自負盈虧。
由縣城供水擴網建設的村鎮供水工程,由受益村和縣自來水公司共同管理。
所有農戶戶內供水設施自行管理。
第九條 村鎮供水管理工作站加強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培訓,逐步實現管理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條 村鎮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管理、設施維修養護、管網巡查、水質檢測、安全生產等制度,并做好落實工作,保障供水工程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一條未經村鎮供水單位的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鎮公共供水管道、鄉村集中供水管道上連接取水設施。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生產設施與城鎮公共供水管道、鄉村集中供水管道連接。
自建供水設施需要與城鎮公共供水管道、鄉村集中供水管道連接的,自建供水設施單位(農戶)應當向村鎮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經研究同意,并對自建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后,方可連接。
第十二條村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挖砂取土;
(三)打樁、頂進作業;
(四)其他損壞供水設施的活動。
村鎮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或者終止運行城鎮公共供水、鄉村集中供水設施。需要改裝、遷移、拆除或者終止運行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村鎮供水單位協商一致,并報縣住建局、縣水利局同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圍壓、堆占用于計量的水表。
水表屬用水戶的,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水戶應當及時告知村鎮供水單位(村委會)留存水表底數,自主維修。
第三章 供水與用水義務
第十五條村鎮供水單位(村委會)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供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壓力和水質標準,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二)依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價標準計量收費;
(三)定期巡查、檢查、維護供水設施;做好水質消毒(凈化)和水源保護工作。
(四)設立供水事故維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五)接受水利局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用水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四)不得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五)變更或者終止用水,應當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六)做好戶內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用水戶未按合同約定交納水費的,村鎮供水單位(村委會)可以向欠費的用水戶送達《催款通知單》,用水戶收到《催款通知單》后30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村鎮供水單位(村委會)可按照合同約定停止供水。被停止供水的用水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后,村鎮供水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
村鎮供水單位(村委會)對欠費用水戶停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對其他正常交費用水戶的供水。
第十八條因檢修、施工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水的,村鎮供水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或者遭到破壞等原因造成停水的,村鎮供水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組織搶修,必要時水利局可以啟動供水應急預案。
第四章 水費管理
第十九條 凡在我縣通過水利工程設施供水的企事業單位均實行有償供水,收取水利工程供水水費(以下簡稱:水費)。
第二十條 跨鎮集中供水、單鎮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管理單位按規定自主定價。單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在政府指導價格的基礎上,由村民與村級供水管理組織協調自主定價。使用縣城自來水的村供水價格執行縣城自來水價格。
農村供水價格按成本收費,供水成本包括原水成本、工程折舊費、維修費和運行管理費。
村鎮供水工程必須計提維修費。
工程年維修費率按工程固定資產總值的3%計提(供水每立方0.3元),維修費用于供水設施的日常維修;戶內供水點工程維修費由用水戶承擔。
第二十一條 村鎮供水實行以表計量、按量收費制度。用水單位和個人應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條 各個集中供水工程水費由各供水站(廠)按月征收。各供水站(廠)建立專賬,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十三條 水費實行先收后用,專戶存儲,??顚S???墒褂梅秶牵?/p>
1.管理機構的人員工資、公務費及房屋修繕等。
2.工程的維修、綠化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設備的維修等。
3.宣傳、獎勵、培訓、水質檢測等業務費用。
4.列支工程維修費、折舊費。
第五章 維修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立跨鎮集中供水工程、單鎮(聯村)集中工程縣級維修養護基金制度,維修養護基金縣級財政補貼標準按上交水費中提留的維修費數額1:1實行配套,使用實行多交多補,不交自修的原則,縣村鎮供水管理工作站負責工程維修基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專帳、專戶、專用”,縣財政部門監管。
第二十五條 跨鎮(聯村)供水工程維修基金的維修費主要用于水源、水廠、水池、管網及設備維修,戶內供水點工程維修費由用水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對不能足額從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專戶存儲、專賬管理維修養護基金的跨鎮、單鎮(聯村)供水工程不能申請縣級維修基金補貼。
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損壞,其相關維修費用不得在維修基金中核報,應按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質保期內的設施、設備、材料等維修養護,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基金。
第二十七條 使用維修基金應由跨鎮、單鎮(聯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向縣水利局逐級申報,鎮管理的工程鎮政府審核后申報,2萬元以下的由縣水利局審批,2萬元以上的由縣水利局審核后報縣財政局審批。單村組(自然村)供水工程維修按《隴縣村組供水工程縣級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經審查同意的維修項目,維修結束并經縣水利局驗收合格后,申請劃撥維修資金。
第二十九條 維修基金使用按縣級財政補助和工程維修費累積1:1比例申請,縣級維修財政補助標準不超過工程維修基金積累。
第三十條對應急突發搶修項目,供水單位應在2小時內向縣水利局報告,縣水利局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后,先行實施工程搶修,搶修任務結束后,補辦申請手續。
第三十一條申請維修養護基金的供水管理單位應保證申報工程維修維護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瞞報騙取,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水質管理
第三十二條 鎮村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檢測工作由縣村鎮供水管理工作站和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共同負責??h村鎮供水管理工作站按季度分批對農村各供水廠出廠水質進行34項指標檢驗,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規定對管網水質進行監測。
第三十三條 水質檢測費用由財政補貼和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共同負擔,縣財政承擔水質檢測費用75%,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承擔水質檢測費用25%。
第三十四條 縣村鎮供水管理站和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年應制定水質檢測(監測)規劃和建檔登記工作,按規劃積極做好檢測(監測)工作,確保鎮村供水工程供水水質達標。
第七章 水源保護
第三十五條 水源地周圍和水廠要植樹綠化、涵養水源、美化環境,達到農村水廠綠化、美化、硬化、凈化和保證安全供水的“四化一保證”要求。
第三十六條加強供水水源地管理,設立明顯水源標志。
1.對地表水源,在取水點周圍100米范圍內嚴禁捕撈、放牧。供水單位應設置水源保護范圍標志;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內,不得從事一切可能污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2.對地下水水源,在單井或井群30米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從事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3.未經供水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供水水源連接取水設施。
4.供(凈)水廠30米以內,供水管道兩側1米以內為供水工程安全保護范圍,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修建建筑物、構筑物;開溝挖渠、挖砂取土;打樁、頂進作業;其他損壞供水設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凡重大建設項目對村鎮供水工程造成影響,或確需改建、遷建供水設施的,應當征得縣水利局同意,并對村鎮供水工程造成影響的賠償、補償和改建、遷建的費用由建設項目單位承擔。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因開礦、建廠或其它建設造成水源污染、水量減小等引起飲水困難的,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全部責任??h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措施,責成責任人限期恢復或重建供水設施,并承擔全部費用。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水利局責令改正,按照《陜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村鎮供水單位工作人員無故停水、違規操作、玩忽職守,造成水質污染或經濟損失,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2024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