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16010377Q/2020-05754 | |
發布機構:縣司法局 | 發布日期:2020-09-04 13:56:52 |
名稱:隴縣司法局關于開展全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有 效 性:有效 | 文號:隴司發(2020)27號 |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根據黨中央改革決策部署和國家法律立改廢情況,為維護法制統一,切實抓好相關工作的貫徹落實,依照省市工作安排,經縣政府同意,現將全縣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縣、鎮人民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含本系統法律法規授權執法組織)2020年8月13日前制發的現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內容
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清理。
(一)與民法典的精神、原則和規定不一致的。
(二)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試用期已過的。
(三)與證明事項保留或者精簡審批事項不一致的。
(四)與相對集中行許可權改革精神不相適應的。
(五)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束縛民營企業發展、有違內外資一視同仁的。
(六)與市場監管領域“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不符的。
(七)滯后于改革要求,不符合優化營商環境規定、制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
(八)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定行政裁決事項的。
(九)不符合基層實際和發展需要的。
(十)不符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政策的。
存在其它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或者與相關政策要求不符,以及規章或者文件之間不協調和相沖突情形的。
三、清理標準
對納入清理范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清理分工和處理權限,參照下列標準,對以縣政府及政府辦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提出宣布失效、廢止、修改、保留的建議,對以本鎮、本部門名義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經清理予以宣布失效、廢止、修改、保留。
(一)宣布失效:制定依據已宣布失效,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試用期已過,不再繼續施行的。
(二)廢止:制定依據已廢止,且不再出臺新規定的:已被新規定涵蓋或者替代的。
(三)修改: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與相關政策要求不符的;與改革精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與其他規定存在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情形的。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在清理時予以保留。
四、清理實施
清理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和“誰起草(實施)、誰清理”的原則實施清理。
1.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制發的現行有效行政規范性文件(附件1),由清理責任單位負責清理,提出清理建議意見,填寫附件4,報縣司法局匯總后提交政府常務會研究。
2.縣政府各部門自行制發的規范性文件,由部門自行負責清理;多部門聯合制發的,由牽頭部門商其他部門負責清理,填寫附件5,并上報清理結果。
3.各鎮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單位負責清理,填寫附件6,并上報清理結果。
在清理過程中,因機構改革涉及新組建機構或職能調整的,由主要承擔相關職能的部門提出清理意見,按有關程序審定。
四、工作要求
本次清理正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實現之年和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收官之年,對助力經濟社會發展意義重大,同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確定因素增加,各清理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提前謀劃,明確專門機構人員,按照完成時限,倒排時間表,落實清理責任,按時完成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1.各鎮、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本次清理工作,深入學習吃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中省市相關政策規定,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安排,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清理工作正常有序推進。
2.請各鎮、各部門于9月5日前將清理工作負責人和聯系人統計表(附件3)、9月10日前將以縣政府及政府辦名義印發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報縣司法局(聯系人:馮娟,聯系電話:4605198,郵箱:
3.各鎮、各部門未嚴格履行清理責任,將與上位法和中省市相關規定相抵觸、不相符、不銜接、不一致的,應廢止或需要修改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未提出廢止、修訂意見導致繼續保留實施的,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l.現行有效的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截止到2020年8月13日).doc
隴縣司法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