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全縣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活動實行分級負責制??h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鎮、縣政府各部門的評議。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六條 社會評議根據內容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進行。
第七條 社會評議一般每年開展一次,原則上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社會評議工作。
第八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公開范圍、方式和程序公開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全面;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是否及時公開、及時更新;
(四)政府信息公開方式、渠道、設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眾獲??;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配套制度是否規范健全、落實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依法受理和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七)其它需要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九條 社會評議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作社會評議實施方案及測評表;
(二)確定參加社會評議人員;
(三)組織參評人員查閱資料,聽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匯報;
(四)發放、填寫、回收社會評議測評表;
(五)匯總社會評議情況。
第十條 社會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中發現有問題的,被評議單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縣政府辦公室上報整改結果。評議結果作為政府信息公開考評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評議,按照國務院和省市主管部門或機構制定的相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