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和及時、妥善處置我縣教育考試過程中的突發事件,指導和規范應急處置工作,維護教育考試的公正、公平和嚴肅性,保障教育考試安全有序進行,依據《陜西省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實施細則》(陜政辦發〔2009〕66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隴縣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一、指導思想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教育考試部門承辦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以及其他由教育考試部門承辦的各類考試突發事件的處理,包括在試題運送、保管等環節出現的試卷(答卷)安全保密事件、考試實施中出現的突發事件,以及網絡有害信息等影響考試和社會穩定的其他突發事件。
三、組織機構
3.1隴縣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趙曉冬(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李治平(縣教育體育局黨委書記、局長)
楊志軍(縣政府辦督查專員)
成 員:縣政府辦、宣傳部、縣紀委駐教體局紀檢組、保密局、教體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運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急管理局、文旅局、衛健局、生態環境局、工信局、水利局、氣象局、地震局、電力局主要領導、縣考管中心負責人。
縣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教體局,由李治平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3.2主要職責
3.2.1對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匯總各種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屬重大突發事件的,立即報市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包括:
(1)事件起因;
(2)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斷;
(3)波及人員范圍;
(4)目前采取措施。
3.2.2啟動本《預案》,根據《預案》部署工作,落實省、市、縣應急處置部署;
3.2.3協調各部門行動,指揮應急處置小組展開工作;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3.3各成員單位具體職責
政府辦: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加強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確保應急處置工作正常開展;協調、處理各類教育考試突發事件的信訪工作。
縣紀委駐教體局紀檢組: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全程監察;重點對應急處置過程中行動不力、不作為、不負責、推諉扯皮造成應急處置工作不能有效開展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
宣傳部:根據省、市、縣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統一口徑管理,引導新聞媒體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實報道和炒作新聞。密切關注網情,及時妥善處置與中考有關的不良信息。
保密局:配合公安、教育部門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試卷泄密、被盜、損毀等重大事件。
教體局:負責組織、指揮教育考試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工作,配合公安、監察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應急處置期間,及時為縣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提供處理意見;協調聯絡各成員單位;組織召開相關會議;整理匯總各類情況,制定、印發應急處置文件;負責信息的上傳下達。
地震局:負責提供地震預報信息。
公安局:負責考點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考點的安全秩序,依法嚴厲、快速打擊擾亂考場秩序、危害考試安全等現行案件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參與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對涉嫌作弊的無線電信號迅速予以測向和準確定位,協調無線電管理部門迅速追查涉嫌人員及相關設備,依法予以處理;對在未經批準的頻率上監測到的疑似信號,應立即予以技術阻斷,避免造成嚴重后果。負責道路交通管理,及時疏導車輛。在各類教育考試期間,增派警力、加強警戒,進行交通管制,維護交通秩序,加強考生運送車輛和試卷專用車輛的檢驗和司乘人員的安全教育,確保試卷和考生安全準時到達考點。
住建局:負責考點及周邊環境、建筑工地的管理。
市場監管局:(1)負責考試期間考生食宿場所的食品衛生檢查,保證考生的食品安全。對考生就餐場所的食品安全每日進行一次全面檢查。(2)在考試期間切實落實網格化監管責任,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重點治理各民辦院校在各考點門口亂發招生宣傳資料,擾亂考試秩序行為。
應急管理局:負責考試期間應急管理、防災減災等宣傳教育,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
交運局:負責考試期間考生往返和試卷運送道路的交通安全保障工作,維護交通運輸安全。
工信局:負責考試期間考點周圍可疑無線電波查詢、干擾。
水利局:負責提供汛情預報信息;負責對考點及周邊供水,消防設施的安全檢查驗收,確保設施能正常使用。
文旅局:在縣委宣傳部指導下通過電視發布突發事件基本情況、處置情況等公開信息。
衛健局:在各類教育考試期間,負責開展考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護和流行性疾病防治工作;及時提供流行疾病預警信息,指導涉考單位開展疾病防控工作。
生態環境局:負責解決考試期間考點、考生休息場所噪音問題,維護安靜的考試環境。
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預報信息。
電力局:負責考試前對各類教育考試考點、保密室供電線路檢查維修,在考試期間必須設專人和搶修隊值班,配備應急供電器材,一旦發生供電問題,要盡快組織力量搶修電力設備、供電線路,確保盡快恢復供電,保證考點、保密室供電設施正常運轉。
四、工作原則
4.1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在省、市、縣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形成處置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立足于防范,抓早、抓小、抓快。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做到快速反應、正確應對、處置果斷,力爭把損失或影響降到最低限度。
4.2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發生突發事件時,應遵循屬地原則,由事件發生地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處理。
4.3有效控制,就地解決。堅持把突發事件控制在發生地,就地解決,避免擴展;如已擴展,要盡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圍內,避免造成考點、考場及社會秩序混亂和失控。
4.4系統聯動,群防群控。發生突發事件后,縣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各相關部門負責人要立即深入第一線,掌握情況,開展工作,控制局面。
4.5以人為本,依法處置。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從維護考生、考試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按照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順不可激、可分不可結的工作方法,堅持以安撫情緒和教育疏導為主,及時化解矛盾,防止事態擴大;對于堅持錯誤、不聽勸阻的,要善抓時機,果斷處置并要做到合情合理、依法辦事。
4.6預防為主,重在建設。從法規、制度、思想、組織、設備設施等方面加強硬件與軟件預防措施建設,增強工作實力,提高工作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增強考生防范意識,正確應對突發事件。
4.7加強培訓,提高素質。各成員單位要提高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隊伍的素質和實踐技能,加強演練,使其掌握應急處置的主要內容、在應急處置機制中的角色、職責等;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能夠快速到位、規范行動、有效處置。
4.8保守秘密,遵守紀律。在處置各種突發事件期間,嚴格執行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紀律,確保信息安全。
五、信息報送
5.1信息報送系統
建立暢通的信息傳輸渠道和嚴格的信息上報機制,完善快速應急信息報送系統。包括縣與省、市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之間建立起的快捷、通暢、持續、高效的應急信息和處置系統,以及準確、及時的輿論宣傳管理信息系統。
信息報送系統依托國家教育考試考務管理與服務平臺電話、普通傳真、加密電話、互聯網、文件傳輸系統和宣傳信息系統。
5.2信息報送原則
迅速:發生突發事件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縣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準確:信息內容要客觀真實,不得主觀臆斷,不得漏報、瞞報、謊報。
上報:發生突發事件后,事發地要立即上報到縣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縣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應立即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續報:事件情況發生變化后,應及時續報。
5.3信息報送方式
信息報送方式包括加密電話、加密傳真系統或密碼電報等。
5.4應急信息的主要內容
5.4.1事件發生基本情況,包括時間、地點、內容、涉及范圍、影響及破壞程度等情況;
5.4.2事件發生起因分析、性質判斷;
5.4.3事發地相關部門和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采取的措施;
5.4.4社會及媒體等各方面的反應;
5.4.5事件發展狀態、處置過程和報告時的結果;
5.4.6需要報送的其他事項。
5.5新聞發布與宣傳報道
關于教育考試突發事件的新聞信息發布,必須嚴格執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縣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應根據省、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統一口徑和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宣傳報道實行歸口管理,統一宣傳報道口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6.1考前試卷運送、保管環節突發事件的處置
事件 | 處置單位及程序 | 備注 | |
報告單位(人) | 縣考管中心 | ||
試卷運送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車輛故障或天氣原因無法正常運送等。 | 負責試卷押運人員要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本縣考試機構報告。并撥打110報警電話。 | 立即報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并報請公安、保密、衛生、交警等部門協助處理,確保試卷安全。涉及跨市、縣(區)運送的,應請事發地所在當地考試機構給予協助,并將情況報本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若已造成試題泄密,按照市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規定及程序處理。如押運人員無法履行報告職責,請事發地考試機構在得知情況的第一時間按信息報送制度的要求上報事件情況。 |
試卷在各級考試機構和考點保密室丟失。 | 發現人應第一時間報告本單位負責人,發生事件單位應立即報告當地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公安、保密部門和縣考試機構。 | 立即將情況報縣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公安、保密等部門和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并執行落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若已造成試題泄密,按照市教育考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規定及程序處理。 |
6.2考后答卷運送、保管環節突發事件的處置
事件 | 處置單位及程序 | 備注 | |
報告單位(人) | 縣考管中心 | ||
答卷運送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車輛故障或天氣原因無法正常運送等。 | 答卷押運人員要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向本縣考試機構報告。 | 立即報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并報請公安、保密等部門協助,確保答卷安全。涉及跨市、縣(區)運送的,應請事件發生地所在當地考試機構給予協助。 | 若造成答卷丟失、損毀無法補救、涉及多市、縣(區)的情況,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應將情況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并執行落實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6.3因自然災害等因素影響考試進行的應急處置
事件 | 處置單位及程序 | ||
事發地學校、考點 | 縣考管中心 | 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 |
考試前,因地震、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試卷或考生無法準時到達考點。 | 向縣考管中心報告情況。根據災情發展隨時續報。 | 立即將情況報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招辦,采取必要措施,落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協調各相關部門采取搭建臨時考場等措施,或依據災害情況提出緩考建議。做好媒體的宣傳工作。并將情況和處置決定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按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組織協調本縣的后續工作。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考試中,因地震、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考試無法進行。 | 迅速組織考生、監考撤離現場,確保人身安全。立即向縣考管中心報告。根據災情發展隨時續報。 | 立即報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招辦;落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做好后續工作。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根據災情協調各相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做好媒體的宣傳工作。立即將情況和處置決定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備案。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6.4出現疫情等因素對考試進行造成影響的處置
事件 | 處置單位及程序 | ||
事發地學校、考點 | 縣考管中心 | 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 |
考試前,如果發現考生中出現疫情。 | 1.立即向縣衛生防疫部門和上級考試機構報告。 2.根據衛生防疫部門和上級考試機構的指示做好相應工作。 3.根據疫情發展隨時向衛生防疫部門和上級考試機構續報情況并聽候進一步的指示。 | 立即將情況報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招辦,采取必要措施,落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協調各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媒體的宣傳工作。 |
考試中,如果發現考生中出現疫情。 | 協調各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媒體的宣傳工作。立即將情況和處置決定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備案。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6.5發現大規模集體舞弊情況的處置
事件 | 處置單位及程序 | ||
事發地學校、考點 | 縣考管中心 | 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 領導小組 | |
考試前,如果發現有大規模集體舞弊情況征兆。 | 1.立即向縣考管中心報告,并做好防范準備工作。 2.根據進展隨時向縣考管中心續報情況并聽候進一步的指示。 | 采取必要措施,并將情況報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招辦,落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協調各相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止大規模集體舞弊情況發生,并做好媒體的宣傳工作。 |
考試中,如果發現大規模集體舞弊情況。 | 1.立即向縣考管中心報告。 2.根據進展隨時向縣考管中心續報情況并聽候進一步的指示。 | 立即將情況和處置決定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協調各相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媒體的宣傳工作。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6.6考點、考場各種偶發事件的處置
偶發事件 | 處理辦法 | |
監考人員 | 考點主考 | |
1.考生未帶《準考證》或《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或證件過期。 | 報告主考,驗證考生相貌,經考生領隊確認,若與《考場照片存根》上的照片相符,可先安排考試。 | 掌握考生情況。如系考生忘帶,要求考生領隊在該科目考試結束前將《準考證》送至考場,或在下一科目考前送到;如系《準考證》遺失,報告縣招辦補發。 |
2.考試開始前考生坐錯位置。 | 如果是本場考生,立即讓其坐到相應座位;如果是其他考場考生,應穩定考生的情緒,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 | 責成有關考試工作人員立即查明考生的確切位置,安排考生到應到考場考試。 |
3.考生準考證重號。 | 穩定重號考生的情緒,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 | 責成有關人員立即查明重號考生的確切準考證號及考試地點,安排考生進行考試。 |
4.發現考生相貌與《準考證》和《考場照片存根》上的照片不符。 | 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待該科目考試結束后,將考生帶到考點辦公室聽候處理。 | 會同考生領隊核實情況。確系代考,查明代考人身份,報縣招辦。如無法確認,可讓考生寫明情況并簽字按手印,同時拍下該生照片,報縣招辦留存備查;填寫《違規考生記錄單》并簽字上報。 |
5.監考員貼錯條形碼。 | 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領取備用條形碼,貼在原條形碼上,將其覆蓋。準確記錄。 | 安排考務組提供。 |
6.試卷或答題卡在給監考員分發前,或監考員在考場啟封前,發現袋口或密封有曾被拆的異常跡象。 | 暫停分發或啟封,通過考務員或場外流動監考員立即報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場等候。 | 立即報告考區負責人和督查員,共同查驗密封情況并作好記錄;將有問題試卷交還試卷保密室,封存備查;追查異常原因,如有失密、泄密等事件發生,立即上報;同時啟用備用試卷或答題卡考試。如無備用試卷,按照省招辦要求執行。報經省招辦同意后補足因此延誤考生的考試時間。 |
7.試卷啟封前,發現所發試卷與考試時間和科目不符。 | 暫停拆封并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場等候。 | 立即與保密室聯系,將應考試卷送達考生。立即上報,經省招辦同意可補足延誤時間。 |
8.啟封試卷或答題卡后,發現內裝試卷或答題卡與所考科目不符。 | 立即裝入原袋內,并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場等候。 | 另派未接觸錯裝科目試卷或答題卡的機動監考員接替工作;啟用備用試卷或答題卡考試;對原監考員進行隔離,直至錯裝的試卷或答題卡科目考完為止。若備用試卷不夠,可調用尾數考場的余卷,仍不夠時,報經考區主任同意,采取復印或將試題抄寫在黑板上的措施。報經省招辦同意后補足因此延誤考生的考試時間。將情況如實記錄。 |
9.試卷或答題卡發給考生后,發現試卷或答題卡與所考科目不符。 | 立即回收裝入原袋內,并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安排考生在考場等候。 | 另派未接觸錯裝科目試卷或答題卡的機動監考員接替工作;啟用備用試卷或答題卡考試;對原監考員進行隔離,直至錯裝的試卷或答題卡科目考完為止。對知密考生從該場考試起,每場交卷出場時立即進行隔離、入場時正常參加考試,直至錯裝試卷或答題卡開考時解除隔離。 |
10.考生反映試題或答題卡個別字、句印刷不清。 | 如少數考生試卷字跡不清,可參閱本考場其他考生的試卷,并當眾大聲答復;如整個考場考生試卷同一處或幾處字跡不清,則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向主考或副主考請示并記入《考場情況記錄表》。將正確的字、句寫在黑板上。 | 參閱本考點其他考場試卷;如出現同樣問題,立即請示省招辦,并將情況記錄。 |
11.試卷啟封后,發現有缺頁、漏印、重印、損壞等無法使用的情況。答題卡啟封后,發現答題卡上出現字跡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現象。 | 先讓考生答題,在本考場無法調劑的情況下,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向主考申請啟用備用試卷或答題卡。 | 核實情況,啟用備用試卷或答題卡更換。如影響考試時間,報經省招辦同意后補足因此延誤考生的考試時間。將情況如實記錄。 |
12.考生反映試題有明顯錯誤,但無勘誤說明。 | 不作回答,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 | 及時上報,得到更正通知后立即更正;在未得到更正通知前,則維持原狀。 |
13.考試過程中,考生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 立即查明情況并如實填寫《違規考生記錄單》,同時通知違紀考生,并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或副主考。 | 按考試違紀處理,取消該生該科目考試成績。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簽字確認。 |
14.考生發生暈場、疾病的情況。 | 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不能繼續考試的,允許其退場治療。經治療能堅持本場考試的,安排其考試,耽誤時間不補。在任何情況下,考場必須有兩名監考員堅守崗位。 | 指揮和監督醫療組予以就地治療或送至就近醫院治療,并派專人(2人以上)監護至本場考試完畢。經治療能堅持本場考試的,送回原考場,但不延長考試時間;不能堅持考試的,勸說并經考生本人同意,放棄本場考試。 |
15.個別監考人員發生暈場、疾病情況。 | 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 | 及時安排治療,馬上安排機動監考員接替工作。 |
16.考生藏匿兇器進入考場或因身體疾病等情緒失控擾亂考場秩序。 | 沒收兇器并盡力控制考生不要影響考場秩序,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請有關人員將其帶到考點辦公室。如實記入《違規考生記錄單》。 | 如無法排除,則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因身體疾病則立即安排治療,同時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簽字確認,及時上報處理。 |
17.考場秩序遇到外來干擾。 | 盡力排除并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立即報告考點主考。 | 如無法排除,則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向上級報告。 |
18.考生未經允許退出考場又重返考場答題。 | 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按違紀處理,如實記入《違規考生記錄單》,并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 | 核實具體情況,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簽字確認。 |
19.發現考生試卷和答題卡上的試卷類型、條形碼、姓名、準考證號不符。 | 對無意寫錯者,立即當場糾正;否則,待該科考試結束,將其帶到考點辦公室,向主考說明情況,聽候處理。 | 詳細調查,核實情況。如系換卷、替考等違紀行為,則取消其考試資格,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簽字確認。 |
20.考生無意中損壞或污染答題卡或試卷,請求更換。 | 不影響答題或評卷的,一般不予更換。確需更換的,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向主考申請使用備用答題卡或試卷。對更換答題卡的考生,要求其必須將答案涂寫在更換后的卡上。還應向主考申請備用條形碼貼在更換后的卡上。原答題卡或試卷作廢,交回主考。將情況準確記錄。 | 核實情況,啟用備用試卷或答題卡。作廢答題卡或試卷裝入備用袋。因換卡而耽誤的時間不補。 |
21.考生將試卷、答卷或答題卡帶出考場。 | 盡力追回,按違紀處理,記入《違規考生記錄單》和《考場情況記錄表》,并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或副主考。 | 組織力量,追回帶走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后,按規定予以處理。 |
22.考生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及時制止并予以當眾警告,如再次發生類似情況,則如實填寫《違規考生記錄單》,同時通知違紀考生,并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或副主考。 | 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簽字確認,及時上報處理。 |
23.監考員整理、清點考生答卷時將答卷撕破、污染。 | 記入《考場情況記錄表》,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 | 核實情況,逐級上報省招辦。 |
24.考試期間,需要向考生傳達上級有關通知。 | 按考點統一的文字通知,原原本本向考生傳達,并統一書寫在考場黑板上。 | 召開考點有關人員會議,形成文字通知,分頭及時傳達到考場監考員。 |
25.自然災害及非人為因素影響考試的。 | 組織考生迅速、有序撤離現場,并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 | 立即逐級上報。并直報省招辦。 |
26.①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②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 ③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案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 能保留證據的扣留違規證據,由兩位監考員在證據上寫明當事人姓名、準考證號及有關情況并簽字。同時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作詳細記錄,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辦公室。 | 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簽字確認。對于不便扣留的違規證據,可由考生寫出書面材料說明情況后,退還考生。 |
27.考生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工具的。 | ①如果是進行語音通話的,立即制止,暫扣通訊工具,通知場外流動監考員調查電話來源,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作詳細記錄,報告考點主考。對于影響其他考生和考試正常進行的,應當終止其考試。 ②如果是通過文字短信形式進行通訊的,暫扣通訊工具,通知場外流動監考員保留文字短信等證據,在可能的情況下調查信息來源,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作詳細記錄,報告考點主考。 | 根據監考員報告的情況,進行相關調查(主要調查是否群體作弊,是否有場外組織答題的可能性)、保留相關證據,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簽字確認。對于不便扣留的違規證據,可由考生寫出書面材料說明情況后,退還考生。 |
28.發現考生其他形式的違紀或作弊。 | 如屬個別考生,立即制止;如發生較大面積作弊事件,要全力制止,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立即報告主考。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將考生違紀或作弊事實如實記入《違規考生記錄單》。 | 對于大面積作弊事件,組織力量調查并立即上報。在《違規考生記錄單》上簽字確認,隨答題卡一起報縣招辦。 |
29.發現監考員或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舞弊。 | 記錄情況,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主考。 | 核實情況,立即終止其考試工作,另派機動監考員接替工作,并登記、上報、調查處理。 |
30.個別考生忘帶文具,或所帶的筆寫不出。 | 領取備用文具,借給考生使用,用后交還。 | 安排考務組提供并登記。備用文具不夠時可由監考員在本考場內調劑。 |
31.因信號未聽清而延誤考試時間。 | 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 | 立即上報,請示省招辦。未經省招辦批準,任何人無權拖延考試開始時間或考試結束時間。 |
32.其他偶發事件。 | 立即通過場外流動監考員報告考點主考。 | 根據有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理或逐級上報,請示處理意見。 |
6.7影響考試的網絡有害信息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6.7.1對網絡有害信息的處置
事件 | 處置單位及程序 | |
縣考管中心 | 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 |
考前如果在互聯網上發現與本次考試有關的“出售試題”、“試卷”、“答案”、“提供槍手”等有害信息。 | 保存發現的有害信息內容及網址,立即向縣公安機關報告要求協助查處。并報告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招辦。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對涉及本行政區域的,立即通報本縣公安機關請求刪除,并對涉嫌泄密危害較大的信息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立案調查。將采取的措施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考試過程中,如果在互聯網上發現與本次考試有關的“試題”、“試卷”、“答案”等有害信息。 | 立即向縣公安機關報告要求協助查處(先刪后查)。并報告縣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招辦。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協調公安等部門對有害信息進行查處。發現重大情況應立即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
6.7.2關于新聞媒體報道
事件 | 處置單位及程序 | |
縣考管中心 | 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 | |
考試過程中或考試結束后,在各種新聞媒體上發現有關泄密、大規模舞弊等報道。 | 應立即向媒體所報道的事發地考試機構、考點了解、核實情況;將了解核實的情況報縣教育考試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招辦。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 立即向媒體記者及所在單位了解、核實情況,并結合事發地考試機構、考點了解核實的情況進行相關處理或決定應對措施,積極引導媒體報道導向。同時及時向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情況有新的進展隨時續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