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快隴縣北大街停車場項目實施步伐,早日解決縣城北大街片區“停車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辦法》《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辦法》《隴縣北大街停車場工程征收工作實施方案》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
隴縣北大街停車場項目房屋征收范圍:項目位于縣城北大街,東臨北大街,南臨文華上林小區,西臨崇文中學操場,北臨崇文中學。具體范圍以縣城總體規劃定點坐標測量定線成果表為準。
二、征收補償部門及方式
隴縣人民政府為房屋征收與補償主體。房屋征收補償部門為隴縣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北大街停車場項目房屋征收補償以產權調換安置為主,貨幣安置為輔。
三、權屬確認
房屋用途、面積、結構的認定:①被征收房屋用途、面積、結構原則上以《房屋所有權證》或相當于所有權證的其它有效證件記載為準認定。②《房屋所有權證》以外增加的面積,凡能夠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規劃部門批準修建手續、放線記錄的,按有關部門批準的面積認定。③未辦理房產證的以同單元同戶型其他有房產證的房屋面積予以認定。④無房產證又無參照標準的,由縣征收辦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公司測繪后確定房屋面積。
四、安置方式及補償標準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或貨幣安置。
(一)貨幣安置
1.被征收個人正式住宅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標準。
被征收個人正式住宅房屋征收選擇貨幣安置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積,按2400元/平方米標準予以補償。
2.被征收商業經營性房屋貨幣補償標準。
《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或被認定為商業經營性房屋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綜合評估后確定貨幣補償標準。
(二)產權調換安置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實行“征一返一,先征先選,互找差價”原則執行。
1.被征收個人住宅產權調換安置標準。
(1)住宅安置房位置
被征收人安置住宅房位置為南街東望·濱河灣小區安置樓、東大街中段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樓、北坡西路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樓。
(2)住宅安置房選房辦法
被征收人必須在指定的三處安置樓中選擇安置住房,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前選定。
產權調換安置以戶為單位,被征收人按1:1置換原則進行選房,面積以房產證記載或測繪為依據。
被征收人所選安置房面積超出部分在30㎡以內的,由被征收人按2400元/㎡補差,3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補差。
2.被征收營業房產權調換安置補償標準。
(1)營業房安置位置
就地安置。
(2)營業房安置選房辦法
營業房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須一次性調換完原營業房面積(原營業房面積以評估報告為準),按照原房和安置房面積1:1進行置換,被征收人所選營業房面積超出應調換面積按評估價補差。
(三)被征收企、事業單位房屋補償標準
征收范圍內企、事業單位房屋,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綜合評估后,按照國有資產處理程序辦理。
六、補助和獎勵
(一)過渡費
1.被征收住宅產權調換過渡費補償。
被征收人自行過渡,過渡期暫定為24個月(以實際過渡時間為準)。在安置房未交付期間,過渡費以月計費,逐年發放。過渡費發放從被征收人將舊房騰空交付征收辦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日算起到征收辦向被征收人交付安置房之日終止。
住宅房屋過渡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6元/平方米/月的標準計算。
2.被征收營業房產權調換過渡費補償。
被征收人自行過渡,過渡期暫定為24個月(以實際過渡時間為準)。在安置房未交付期間,過渡費以月計費,逐年發放。過渡費發放從被征收人將舊房騰空交付征收辦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日算起到征收辦向被征收人交付安置房之日終止。
經營性房屋過渡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計算。
(二)搬家費
住宅、營業房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積給予8元/平方米一次性搬家費。
(三)附屬物及構筑物補償
按照《隴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隴縣統一征地暫行辦法的通知》[隴政發〔2011〕32號]規定補償。
(四)獎勵
被征收人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在2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搬遷完畢并將房屋手續交于房屋征收部門的,每戶獎勵1萬元;3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搬遷完畢并將房屋手續交于房屋征收部門的,每戶獎勵0.8萬元;逾期不予獎勵。
七、簽約期限
自縣政府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60日內征收完畢。
八、依法征收
(一)征收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征收需要,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有關《公告》和《公示》行使個人權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礙房屋征收工作。
(二)自房屋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人突擊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筑物均認定為違章建筑,不予補償。
(三)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四)對被征收的房屋權屬有爭議及糾紛的,由住建局、城
關鎮人民政府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處理。處理未果的,爭議各方可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處理。在公布的征收期限內調處不成的,對被征收房屋作勘查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先行實施征收,待爭議或糾紛解決后補償安置。
(五)被征收人拒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由縣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六)城關鎮、發改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住建局、公安局、教體局、縣委老干局、團縣委、征收辦、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市場監管局、稅務局、電力局、自來水公司、天然氣、集中供熱、電信公司、廣電網絡公司等單位,要按自身職能和業務,為房屋征收提供保障。
(七)本方案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方案由隴縣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負責解釋。